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学生为中心”理念,贯彻因材施教原则,满足学生选择专业的兴趣需求,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创造能力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根据《湘潭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2026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湘潭大学创业学院本科学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创业学院转入其他学院、其他学院学生转入创业学院两种情形。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
负责制定和发布本学院转专业选拔录取工作实施细则、进行资格审核和考核遴选学生等。
组 长:院长
副组长:分管本科学生工作副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
成 员:学工办公室、教务办公室等
秘 书:辅导员
第四条 本科生转专业申诉小组
负责监督转专业的各个工作流程,并接受学生的申诉。
组 长:院直属党支部书记
成 员:分管本科学生工作副书记、院纪律委员
对参与转专业工作的相关人员如遇到亲属提出转专业申请,建立回避机制,保障转专业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
第三章 转入规定
第五条 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于第 2 学期、第 3 学期和第 4 学期开学初可以申请转专业,原则上考核通过后,大一学生转入同年级就读,大二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就读。创业学院仅在每个班少于既定人数25人的情况下允许转入。
第六条 转入对象
1.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良好的心理素养、团队意识和适应能力,身体健康,遵守法律法规,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平均学分绩点高于3.5优先考虑;
3.加权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20%优先考虑;
4.荣获过省级以上奖励者优先考虑;
5.实践能力突出,创新创业意向强烈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七条 不得动态转入的情形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
(2)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或应予退学的;
(3)外语类保送生不得转至非外语类专业;
(4)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5)受违纪处分且在处分期的;
(6)职高对口、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其他类专业;
(7)国家或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含中外合作办学、定向生、第二学士学位等);
(8)学校认定为不宜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考核办法
1.笔试: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人工智能、智能制造工程专业考核内容为《C 语言程序设计》,参考教材《C 语言程序设计(第4版)》(何钦铭、颜晖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年),配套学习视频浙江大学翁恺《C 语言程序设计》,链接https://www.bilibili.com/video/
BV1Ls411w7rx/?spm_id_from=333.337.search-card.all.click。工商管理专业考核科目为《高等数学III》,参考教材《高等数学(第三版)》(王文强、朱玮、杨柳主编,科学出版社,2025年)。笔试内容均侧重考查学生的专业基础能力,由学院相关领域专家评阅打分;
2.面试:学生分组参加面试,重点考察创新思维、创业意愿、综合发展潜力、抗压能力等综合素质,由学院组建专业面试评审小组开展综合评定,评审专家不少于 3 人;
3.综合成绩:依据笔试成绩(占比50%)和专家面试成绩(占比50%),确定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按照招生计划指标,依据综合测评成绩从高至低择优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
4.在接收计划指标有剩余的情况下,不开展二次选拔工作。
第九条 工作程序
1.通知发布。学院按照学校规定,根据专业培养情况在第1、2、3学期末发布转专业通知,接受学生咨询和报名;
2.申请审批。申请转专业学生于第 2、3、4 学期开学初将填写好的《湘潭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交至原学院的学生工作办公室,并附上加盖原学院公章的必修和选修课程成绩单、四六级成绩单、获奖证书等佐证材料,原学院于学期预备周内审批转出学生申请;
3.审查评估。学院对拟转入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组织拟转入学生进行转专业能力等效评估,包括笔试、面试等环节;
4.结果公示。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依据年度接收计划及学生综合成绩,确定拟接收名单,并在学院官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含学生基本信息、异议反馈渠道等,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期间受理学生咨询及申诉。公示期间,如有特殊情况放弃专业调整的,应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院汇总整理相关材料,报送至学校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办理后续审批手续;
5.手续办理。学校对学院提交的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审批,并向全校公示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学校予以发文,办理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异动;
6.指导帮助。学院负责落实对转入学生课程修读等相关工作的指导,帮助学生按转入专业修读计划选课。
第四章 转出规定
第十条 转出对象
1.自主申请退出的学生;
2.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创业学院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转出申请表,对有转出意愿学生的思想品德、基础知识、学习能力以及专业适应度予以评估,确定转出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6年起开始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由创业学院所有。
湘潭大学创业学院
2026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