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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创业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8-30 点击量: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推荐工作,根据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等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以及《湘潭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所有推免生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职高对口、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品行优良,身心健康;

(三)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创新意识、创业能力和倾向,预计当前学年能符合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条件同等条件下成绩优异或必修科目无重修者优先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无任何违纪处分情况。

(五)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艺术类专业400分以上),或外语类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四级,其他语种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60分以上(百分制)。

第三条 对符合第二条要求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将学生平时成绩、创新能力、创业实践、学科竞赛、文体特长、参军入伍服兵役、志愿服务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等因素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按照推免生综合测评(见附件1)打分顺序从高到低遴选,测评总分由A学业成绩、B创新、C创业、D成果、E全面发展五部分组成,测评总分=(A、B、C任选2项)+D+E。

第四条 对符合第二条要求,且学业成绩和竞赛成绩突出的学生,按照附件1中“B创新”部分计分规则的3倍计分且不受当前计分板块分数限制的方式进行综合测评,具体如下:

(一)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20%以内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我校组织参加的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湖南省“金种子杯”大学生创业大赛(视同国家级)三项赛事中获得国家级金奖排名前十的队员、获得国家级银奖排名前八的队员、获得国家级铜奖排名前六的队员、获得省级一等奖排名前六的队员、获得省级二等奖排名前三的队员;

2.在我校组织参加的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获得银奖且排名前三的队员;

3.在我校组织参加的A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一等奖且排名前三的队员。

(二)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30%以内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我校组织参加的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湖南省“金种子杯”大学生创业大赛(视同国家级)三项赛事中获得国家级金奖排名前九的队员、获得国家级银奖排名前七的队员、获得国家级铜奖排名前五的队员、获得省级一等奖排名前五的队员、获得省级二等奖排名前二的队员;

2.在我校组织参加的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获得银奖且排名前二的队员或获得金奖且排名前三的队员;

3.在我校组织参加的A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一等奖且排名前二的队员或获得特等奖且排名前三的队员;

4.在我校组织参加的B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特等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

(三)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40%以内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我校组织参加的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湖南省“金种子杯”大学生创业大赛(视同国家级)三项赛事中获得国家级金奖排名前八的队员、获得国家级银奖排名前六的队员、获得国家级铜奖排名前四的队员、获得省级一等奖排名前四的队员、获得省级二等奖排名第一的队员;

2.在我校组织参加的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获得银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或获得金奖且排名前二的队员;

3.在我校组织参加的A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一等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或获得特等奖且排名前二的队员。

(四)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50%以内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我校组织参加的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湖南省“金种子杯”大学生创业大赛(视同国家级)三项赛事中获得国家级金奖排名前七的队员、获得国家级银奖排名前五的队员、获得国家级铜奖排名前三的队员、获得省级一等奖排名前三的队员;

2.在我校组织参加的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获得金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

3.在我校组织参加的A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国家(国际)特等奖且排名第一的队员。

第五条 对符合第二条要求,且竞赛成绩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按照附件1中“B创新”部分计分规则的2倍计分且不受当前计分板块分数限制的方式进行综合测评,具体如下:

在我校组织参加的“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机器人大赛(ROBOCON、ROBOMASTER(B类)、ROBOTAC三个赛事)、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中,获得全国特等奖且排名前、金奖且排名前或获得银奖且排名前三的队员。

第六条 对符合第二条要求,且创业成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按照附件1中“C创业”部分计分规则的2倍计分且不受当前计分板块分数限制的方式进行综合测评,具体如下:

(一)注册企业并实际经营,3年销售额不低于400万元,排名前三的学生;

(二)参与创业学院教师指导的横向课题,该课题应与导师指导项目高度相关,并且有作为学生第一作者的论文、专利等作为支撑,横向课题入账总金额需不低于260万元,

且至少一笔入账金额不低于50万元,排名前三的学生;

(三)以湘潭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实现成果转化,单个专利合同到账经费不低于100万,排名第一的学生。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的推免学生人数不超过当年学院推免总指标的50%。

第八条  教授联名推荐推免学生:对于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50%,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且具有实质性先进事迹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学科专业教授亲自撰写推荐材料亲笔签名推荐,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取得推免生资格。教授联名推荐学生的推荐名额可占学院总指标的30%左右。

其中,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且具有实质性先进事迹,由教授联名推荐的学生,实质性先进事迹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获得以下成果之一:

(一)在SCI、EI源刊、CCFA/B/C类会议及期刊、SSCI、A&HCI、CSSCI及其扩展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核心)收录的期刊(期刊认定标准以论文发表时该期刊所属目录版本为准)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

(二)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国际)发明专利授权。

(三)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学科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主力成员界定如下:

1.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亚洲分区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湖南省“金种子杯”大学生创业大赛等四项赛事限排名前6。

2.A类学科竞赛限排名前4。

3.B类学科竞赛限排名前3。

4.C类学科竞赛限排名第2。

(四)在创新创业或其他领域具有公信力的突出业绩(非人为主观评价成果,必须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明)。

若学生休学创业,继续返校攻读时,应跟随当前所在班级参与排名。

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合作者为本学科校内指导教师,且为非直系亲属的,经学院从严把关、审核、公示后可以认定)。对于社会质疑较多的赛事、刊物,从严把握。如有存疑或涉及重大加分项的成果,需经专家审核小组审核。

第十 学校教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子女参加推免招生的情况应进行公示。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应主动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应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院报备申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由纪检部门负责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取消推免资格。

第十 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院直属党支部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担任副长,学工、教务负责人、班主任及教师代表组成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推免生资格审查、推荐等工作。

第十  推免生遴选工作于每年9月进行,工作流程如下:

(一)在学院组织下,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自愿在教务管理系统报名。

(二)学院将符合《湘潭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五条的学生申请材料报送教务处。

(三)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符合《湘潭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五条的学生材料,确定奖励指标。

(四)学校根据奖励指标和其他指标分配规则计算并公布下拨学院指标。

(五)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根据预计毕业生人数等情况将推免生名额合理分配至各专业,并组织开展院内推荐,推荐结果在院内公示。

(六)学院将经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学生名单等材料报学校教务处。所有推荐材料的真实性由具体经办人和学院负责。

(七)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各学院推荐材料,确定正式推荐名单后,由教务处按要求在校园网上公示学校推荐名单。

(八)教务处将经学校公示后的推荐名单提交到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简称推免服务系统),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第十 通过审核备案的推免生,根据教育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注册,通过“推免服务系统”查询各招生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填报志愿,接收并确认复试及待录取通知。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

第十 受推荐对象在推荐工作结束后至本科毕业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取消其推免生资格,需报送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按规定报送:

(一)违法或受到纪律处分;

(二)不能按期毕业并获得学位;

(三)在推荐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 本细则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